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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设计的一般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07-21

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设计的规定,根据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》JGJ/T 334-2014行业标准,功能设计包括:一般规定、供暖通风与空气调、给水排水、供配电、照明、电梯与自动扶梯、能耗监测、管理功能。

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设计的规定

其中,一般规定内容如下:

1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,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、给水排水、供配电、照明、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。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,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,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。

2、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,并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具备监测功能;

(2)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;

(3)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,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;

(4)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,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;

(5)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,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。

3、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、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;

(2)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;

(3)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;

(4)应能进行记录,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;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,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;

4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,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;

(2)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。

5、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;

(2)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(柜)应设置手动/自动转换开关,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/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,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,转换开关应处于“自动”状态;

(3)应设置手动/自动的模式转换,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,监控系统应处于“手动”模式;

(4)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,。

6、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;

(2)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;

(3)应设置手动/自动的模式转换,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,监控系统应处于“自动”模式。

7、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,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,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;

(2)应设置手动/自动的模式转换,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,监控系统应处于“自动”模式;

(3)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;

(4)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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